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

21102008

大學生應該有大學生的英文程度。

今天老師帶領大家研讀「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館藏發展白皮書」。
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館藏發展白皮書為推動「台灣研究」,進而將更積極的拓展對於各類資料的蒐集。例如:台灣資料、親子資料及視障資料。而其中「視障資料」是其館藏特色之一,但老師於課堂上提到,視障資料過去是使用點字書及有聲書等兩種資料類型,但其有一大缺點為「占空間」。一本點字書是比正常書籍頁數厚上好幾倍,而有聲書過去的錄音帶型態也是相當佔空間。而在資訊科技的發達之下,點字書也已經可以由電腦列印出來,需要使用的使用者,可從電腦上將資料下載下來,而用完就可丟棄,完全不佔用空間,這就是利用現在的科學技術,輔助圖書館的運作,亦即過去提到的「技術服務」。

而在「館藏發展原則」中,提到館藏範圍,就有一個很具有爭議性的規則-「館藏內不應納入「內容涉及色情、暴力、低俗及其他不適宜提供讀者閱讀之出版品」一則。
此一則,有很大的問題,如同老師上課所說,在不同的時間空間裡,對於是否過於煽情暴戾的標準因時因地因人等等不同的因素而有所變動,既然圖書館的服務宗旨為「提供使用者需要的資訊」,卻單方面的阻斷某些出版品提供給大眾使用,那麼不就和自我宗旨之原則背道而馳?美國到現在也有所謂「禁書」的運作,大部分為宗教內容不適宜或是由某些團體組織主動壟斷某些文學作品,但真正的「禁書」的意義又是甚麼?適合與不適合的界線是否真的依據年齡(成年、未成年)就能定奪呢?

沒有留言: